高雄市家庭教學服務人員職業工會

高 雄 縣 幼 兒 托 育 職業工會

中華民國104年01月     第104-1期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

 

 

 

★ 工會會務:

 

  1、工會之103年度會員子女獎學金已經審查完畢,將於本期繳款單中扣除〈發放〉

 

   2、辦理會務時間:週一至週五,08:30~12:00、14:00~17:30

 

      如有任何會務問題,歡迎來電詢問〈07-7681066〉

        本會會址〈高雄市鳳山區福誠里瑞春街46號2樓〉

        勞工保險:

1、勞保費自104年1月1日起調整,請參閱104年度投保薪資分級表

2、勞保累計年資查詢方式:

   (1) 工會代為查詢

   (2) 金融機構之勞動保障卡查詢

   (3) 自然人憑證查詢

     2、每一托育人員照顧全日或夜間托育兒童至多二人。

   3、每一托育人員照顧全日或夜間托育兒童一人者,得增加收托半日、日間、延長或臨時托育之兒童至多二人,其中未滿二歲兒童至多二人。

   4、每一托育人員照顧夜間托育二歲以上兒童二人者,得增加收托半日、日間、延長或臨時托育之兒童至多一人。

   5 (4) 直接向勞保局查詢

★ 全民健保:

   健保局將查核投保金額是否有低報之情形:原則比照103年度方式進行,即「以102年度全年薪資所得除以16個月後,以該月平均所得與102年投保金額比對,低報者列為查核對象」。

★ 法令宣導:

   托育人員〈保母〉收托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:

   1、每一托育人員照顧半日、日間、延長或臨時托育兒童至多四人,其中未滿二歲兒童至多二人。

、二名以上托育人員於同一處所共同照顧兒童至多四人,其中全日或夜間托育兒童至多二人。

   ◎ 前項兒童人數,應以托育人員托育服務時間實際照顧兒童數計算,並包括其六歲以下之子女、受其監護及三親等內兒童。

   ◎ 第一項第五款之托育服務,應就收托之兒童分配主要照顧人。

★ 法令宣導:

   家庭教師〈家教〉之相關法令規定:

   1、〈民法482〉稱僱傭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,為他方服勞務,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。

     2、〈勞基法3-1〉家教業屬於未分類七大行業中,其他服務業中家事服務業之工作者,亦在公告排除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中。

     3、〈家教契約為諾承契約〉由於僱傭契約為諾承契約,不一定要以書面為之,只要立約的當事人就契約必要之點,達成口頭上的合意即可成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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